华海清科: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专 业会计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为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