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扬芯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 年 4 月)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完善内部治理 结构,提升审计质量,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