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惠技术: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