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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621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745746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宝、袁建军、徐琥: 2024年1月31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00万元到2,000万元。202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12.09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 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73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宝、财务总监袁建军、董事会秘书徐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