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 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