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生物: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前沿生物药业(南 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