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无人机:中无人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议案及说明等,对拟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在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客观公允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备 继续为公司提供 2023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一致 性和延续性,我们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董事会会议 上对前述交易投同意票。 : (本页无正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