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无人机:中无人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并听取了公司有 关部门对前述事项的汇报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经过审慎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 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 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