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 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中国 . 北京 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 | | |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 | --- | --- | |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 |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 |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 | 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5 | |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5 | | 七、发行人的业务 | 15 | |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 | 九、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 17 | |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8 | |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 19 | |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9 | | |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