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承诺管理制度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洛阳建龙微纳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 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 承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