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 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