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 4 月 1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31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与字 及之文化 7075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31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 第 31 次会议上审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相关资格,符合关于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 中,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的工作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年 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