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监事会议事规则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 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构成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0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