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丰明源_7-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豁免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 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3]第ZA56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局于2023年8月10日下发的《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 1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列载的问题逐条 进行了核查,现就问询函有关问题具体回复如下: 7-2-1 问题2:关于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 70,931.30 万元(含本数),拟用于"高端电源管理芯片产业化项 目"20,452.77 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7,761.93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12,716.60 万元。2)"高端电源管理芯片产业化项目"的预计内部收益率为 21.03%、静态投 资回收期为 6.39 年(含建设期)。 请发行人说明:(1)设备购置及安装、NRE 费用、场地购置及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