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