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十一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益方生物科技(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