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门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中伦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并相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普门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普门科技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