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赛 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 公司 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 下同)(含等值外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系在确保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及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刘微芳、郑佳春、郝梅平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a | the S 刘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