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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斯: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仔细阅读了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