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青达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文件,基于个人独立客观判断, 现就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0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有 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