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