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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东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