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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赢激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联赢激 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1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605 号 致: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