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南亚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l 唐艳玲 701 年10月1 (此页无正文,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 公司本次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 确保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正常 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