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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4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嘉 定区南翔镇昌翔路 158 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