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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郑晓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时任董事郑晓远之直系亲属郑某荣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 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0 号 关于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郑晓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郑晓远,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024 年 4 月 27 日,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披露《关于董事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时任董事郑 晓远之直系亲属郑某荣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7 日合 计卖出公司股票 200,052 股,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合计卖出公司股 票 6,000 股;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