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