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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相微:新相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