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_7-1-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四年一月 7-1-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 资)[2023]23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达""发行人""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和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 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并 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请予审核。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嵌入式计算机扩能补充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规模 39,357.46 万元,系在前次 IPO 募投项目"嵌入式计算机扩能项目"计 划投资规模26,982.92万元基础上追加软硬件设备投资12,374.54万元升级而来; 截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