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飞激光:逸飞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 度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材料,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吴轩、王树、冉昌林、丛长波、 顾弘、郭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 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属于 失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