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