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7 号 关于对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独立董事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夏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2024 年 5 月 16 日,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迈信林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 公告》,时任独立董事夏明的配偶胡某芳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买入迈信林股票 4,000 股,成交金额合计 123,960.00 元,并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卖出迈信林股票 4,000 股, 成交金额合计 134,760.00 元,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6.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