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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88685MAIXINLIN(688685)2024-07-02 05:02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83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890916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12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夏明: 经查,你作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你的配偶胡晓芳于2024年1 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23,960.00元,于2024年2月26日卖出公 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134,760.00元,买卖行为前后间隔期不足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交易行为导致你构成短线 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 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