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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688686OPT(688686)2023-10-30 09:31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1 / 14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 事尽责履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