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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88686OPT(688686)2023-10-30 09:31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1 / 9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