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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知日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 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