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23/30/31/32 层 二○二四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4. 本所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 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 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并作为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所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