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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000026FIYTA(000026)2024-09-06 12:26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姜志敏律师、唐健律师就贵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召 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 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