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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000030FAWER(000030)2024-04-21 07:56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就富奥股份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全部达成而注销 97名激励对象 对应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及经办律师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