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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控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制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设三名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 培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