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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庭国际: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 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市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 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 性质 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 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 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第四条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 折旧 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 得税负债的影响。 第一条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