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之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之 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39-20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公司、 盐田港股份 | 指 |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深圳港集团 | 指 | 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港集团曾 用名为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其于2023年3月8日完 | | | | 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 | | 标的资产 | | 深圳港集团曾经持有的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 100%股 | | | 指 | 权。深圳市盐港港口运营有限公司持有盐田三期35%的股权和 | | | | 深汕投资 100%的股权 | | 本所 | 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