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雪务所 KING&WODD MAILESONS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邮编 8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v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 China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盛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