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 疆 证 监 局 2 0 2 4 年 1 月 5 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经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年4月28日,因执行法院裁定,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 海租赁)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你企业为收购人之 一。2023年7月19日,你企业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92号之 三》,因担保物权纠纷,法院裁定将你企业所持渤海租赁全部263,591,433股股 票(占总股本的4.26%)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迟至2023年8月31日,你企 业才通过渤海租赁公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你企业在收购完成后的18个月内转让渤海租赁股票,且未及时公告持股比 例变动达到1%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 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 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