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公司重大法律事务的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核,确保董事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