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空缺期间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代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下设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文案起草、文书传递、信息收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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