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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锡:董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规范运作及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