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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承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承革: 经查,你作为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儿子刘建宇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6 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100股,成交金额188636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9100股,成交金 额83953元。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117 分 类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09143033000 名 称 关于对刘承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刘承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2月26日 【打印】 【关闭窗口】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