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 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 1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