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 格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提案: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与公司年度审计相关的审计行为,包括对公司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各类专项说明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